生命科学研究伦理审查
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)由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于2000年授权建立,下设医学伦理委员会、人类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和新药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三个会组,是医院负责生命科学研究伦理审查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,由伦理学专家、医学专家、法律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。目前伦理委员会设有主任委员1名、副主任委员2名,委员36名,秘书2名。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通道北街1号。
按照我国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03年)、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》(2010年)的要求,我院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,其宗旨是保护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尊严、权益和安全,提升生物医学研究的科学和伦理标准。
23年
成立至今已有
39人
目前委员会有
同时,我院伦理委员会一贯遵循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03年)、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》(2004年)、卫生部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》(2016年)、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》(2010年)、CIOMS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》(2002年)和世界医学会《赫尔辛基宣言》(2013年)开展工作,职责是负责审查临床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等是否符合GCP 和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,确保受试者的安全、利益和隐私等得到保护。伦理委员会建立了章程,并依据章程建立了能覆盖伦理审查各个环节的标准操作规程,并在对方案的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过程中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。目前伦理委员会的标准操作规程为4.0版。
我院伦理委员会本着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依靠专家,发扬民主,标准有序,客观公正,操作规范,审行统一的态度开展伦理审查管理工作,伦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,为本院进行的涉及人体的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、涉及人体的科研项目提供独立的科学、伦理审查和监督以及对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。